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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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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彩票APP下载 【官网推荐】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5年9月22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关于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8月1日证监许可〔2025〕162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自2025年9月22日起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产品管理人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变更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

  产品名称由“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管理人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代码由“A类份额:970016,C类份额:970017”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025231,C类基金份额:025232”。

  产品简称由“中信建投价值增长”变更为基金简称“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下属各类别基金的基金简称相应变更为“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A”“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C”。

  变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张燕”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冷文鹏”。

  产品存续期限由“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9月30日”变更为“不定期”。

  产品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由“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变更为“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产品会计师事务所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八部分 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项下“二、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约定:“(二)管理人更换的特殊程序在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在对本合同无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将本计划变更注册为其独资或控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前述管理人变更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相关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七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的约定“……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修改;……(8)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本次变更事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的基金公司,在产品合同无实质性修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中信建投证券变更为本公司、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合同条款约定,无需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前述变更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1、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9月22日),集合计划正式变更为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原《集合计划合同》失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5年9月22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变更注册后的公募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发布。

  2、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科创板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股票(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系《基金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可投资的品种。

  二、本次相关基金可在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的前提下,参与投资科创板股票。

  三、本次相关基金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审慎原则进行科创板股票的投资,保持好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退市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次相关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对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在科创板市场投资还存在其他因制度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评估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注:自2025年09月22日起,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在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该等投资人在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注:(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场外非直销机构指定方式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折扣率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日后新增的代销机构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届时相关公告或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业务享有1折费率优惠。优惠前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原费率指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注: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个月且少于3个月(针对持有期限而言,1个月指30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代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应与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约定固定扣款(申购)金额,通过上述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基金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元起(含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扣款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定投业务享有与普通申购相同的费率优惠。投资者通过上述其他开通定投的销售机构指定方式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定投业务具体折扣率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前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8)日后新增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届时相关公告或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日后新增开通定投业务的代销机构开展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届时相关公告或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时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中信建投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接收开放日当天(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网站、营业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有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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