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APP下载 【官网推荐】非法型网络开设赌场辩护实务指引

2026-05-30

  彩票,彩票平台,彩票网站,彩票APP下载,六合彩,快三2010年,财政部发布《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标志着网络售彩的合法化。然而,2018年8月8日,财政部等12部委发布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公告》,坚决禁止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并指出截至目前,财政部尚未批准任何彩票机构开通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随后的8月16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将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划入“非法彩票”的行列,这表明国家对网络售彩行为的态度经历了的转变过程。然而,网络售彩涉罪案件在实践中却屡禁不止,并且在实务审判过程中存在定罪上的较大争议。

  在alpha中以“网络销售彩票”、“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为关键词检索相关刑事案例,共检索得109个案例,非法经营罪53个,开设赌场罪31个,诈骗罪16个,其他罪名9个。由此可见,关于网络售彩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较大差异。

  非法彩票型案件的主要运营模式为:境内外人员依托官方彩票发展代理,并通过代理进一步发展彩民/码民,接受码民投注。大庄家作为更高级别的代理,向下发展多级组织,也存在小庄家独立设庄,接受码民投注,并根据大庄家的数据或官方彩票的数据进行兑奖,自负盈亏。该种案件没有官方彩票的固定格式书面凭证,多数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互联网媒介、线下接收等形式接受码民投注。庄家与彩票的发行机构没有联系,投注资金也并未流向官方。

  以六合彩为例,小庄家之下还发展出写单人这一角色,即帮庄家接受投注开单并从中抽取佣金的自然人。

  由于非法彩票型案件在实务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定性上的争议,故在此列举了主流定罪罪名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并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出裁判观点和辩护思路。

  我们认为,销售非法彩票涉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较为明显,也较为容易与其他罪名进行行为特征的区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为牟取不法利益,诱骗他人财物。换言之,诈骗罪必须包含以下四个条件: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他人财物、为牟取不法利益和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三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四是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所以,如果网络售彩行为人在行为上使用欺诈手段欺骗彩民入场买单,而事实上并没有真正购入彩票,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讨论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开设赌场罪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我们要明确到底什么是“非法彩票”,而探究“非法彩票”的概念应先对彩票的概念予以明确。法律中关于“非法彩票”的定义并未作明确表述,但对于“彩票”的概念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彩票管理条例》中作出了界定。

  根据上述所列《通知》的第一项以及《彩票管理条例》第二条,彩票的概念被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特定的游戏规则获得中奖权利的凭证”。据此我们能够从中总结出彩票的三种属性:第一,行政特许性:即在彩票的发行程序上须经国家行政机关特别许可。根据《通知》规定,彩票发行批准权属国务院。彩票发行审批须首先经由财政部审核,再由国务院批准,最后由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发行机构实施发行。而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为福利彩票与体育彩票“特许发行”的行政主体。由此可见,彩票发行审批的行政特许是作为彩票合法性的前置要求。第二,形式规范性:彩票的发行、销售须依照国家制定的规则、程序,比如发行何种彩票、以什么样的形式发行、发行的范围及兑奖方式等,都应经由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再做出决定。第三,公益性:彩票是国家组织、用于发展公益事业的经营行为。1986年,国务院常委会对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请示”进行的讨论成为我国彩票的最早开端。1987年,“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正式被批准发行,福利彩票以“安老、扶幼、助残、济困”为主旨,肩负筹措社会福利资金、发展公共慈善事业的任务。因此,公益性不仅是彩票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彩票的价值体现。

  通过上述对彩票三种属性的讨论,可以得出非法彩票的定义。就形式上来看,可以认为只要不满足彩票三属性“行政特许性”、“形式规范性”、“公益性”之一的,就属于非法彩票。对此,2018年修订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列举的形式对“非法彩票”的五种情形进行了表述。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第一种、第二种情形违反了彩票的行政特许性和形式规范性;而第三种情形违反了彩票的特许性;第四种情形确认了转委托行为的违法性,实际上即违反彩票的行政特许性;“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第五种情形确认了互联网彩票的性质属于非法彩票。然而《实施细则》只是对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彩票”类型进行了局限性的列举,并且表述之宽泛。《实施细则》中不仅包含了构成犯罪的非法彩票,还包括了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性的非法彩票,这混淆了行政处罚的非法售彩行为和刑法所规制的非法售彩犯罪,致使非法彩票在刑法上的概念含糊。

  结合上述例举的(2019)晋01刑终289号案例和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两个案例对网络售彩行为作出了不同定性判决,具体分析在案情上的区别可以发现:

  从网站形式上看,前案被告人杨彪、陈晨设立的网站为“彩票天空”、“彩吧”、“恋彩吧”等彩票销售网站,而后案刘某琼设立的网站为“渝州娱乐网站”赌博网站。因此,非法经营罪中设立的网站是销售彩票的网站,供人投注购买彩票;开设赌场罪中设立的网站为明显的赌博网站,供人投注赌博,里面不仅能购买非法彩票,还能参与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游戏等,非法彩票仅是其中的一项业务。

  从彩票形式上看,前案被告人杨彪、陈晨等人仅是以高于官方奖金额度10%-60%的比例吸引网民购彩,属于彩票的形式上与正规彩票形式相同,仅中奖倍率相区别;而后案被告人刘某琼利用真实彩票开奖信息作为赌博输赢的判断标准,设置顺子、豹子等不同赔率的玩法,在电脑上单机操作显示输赢结果,已经完全脱离合法彩票的形式,仅仅套用彩票的模式,自行命名彩票名称和规则。

  因此,从彩票形式上可以进一步总结出三种情形,其中前两种情形我们认为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回归为开设赌场罪。

  一彩票与正规彩票形式相同,仅中奖倍率相区别的情形:行为人未经有权机构批准或委托,所销售彩票与正规彩票虽形式相同,但实质上销售彩票的行为人属于借用彩票的模式,私自发行、售卖彩票的行为,我们认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彩票与正规彩票形式不同,套用并改变部分规则,主要利用正规彩票的开奖结果销售彩票的情形:行为人借用彩票的模式,私自发行、售卖彩票的行为,只是借用国家正规彩票规制的程度不同,我们认为也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行为人自行建设网站,自行命名彩票名称和规则:该情形下彩票与国家正规彩票完全不相关,在发行、销售方式上已然与彩票没有任何关系,只能在非法经营之外探寻合适的性质认定。故我们认为这一情形下不再适用《解释》第六条,不具有经国家有权机构承认的彩票形式,将不具备许可成为合法彩票的可能性,最终回归“赌博”属性,援引《解释》第2条(2005年)、《意见》(2010年)第1条,只能定性为《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

  3. 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赌博罪,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仅实施利用官方彩票信息相互竞猜,以财物下注赌输赢的行为

  参考上述例举的(2019)晋01刑终289号案件和周帮权等赌博案,与前案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不同的是,后案周帮权只是在自己熟人之间利用官方彩票信息进行聚众赌博,不具有公开性与经营性,故应定性为赌博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赌博活动公开化、规模化,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资金、账号等帮助,那么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或非法经营罪。

  同时,进一步总结出赌博罪的轻罪定性思路:庄家组织他人针对官方彩票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实际上是利用官方彩票的开奖信息作为赌博的标的,与投注者进行对赌。在这种赌博活动中,赌资由庄家或参赌人员按照赌博结果瓜分。赌博者非法获利的方式主要是借助运气、技巧等因素来赢取对方的财物。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擅自发行彩票的特征,因为它本质上只是利用了官方彩票的开奖信息作为赌博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不是在发行或销售彩票。并且,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人与赌博行为人所获取的利益来源存在不同:前者是通过发行、销售彩票,取得除返奖、发行费用后的余额;赌博者的非法获利则是其借助运气、技巧等因素获取对方的钱财,不存在返奖、发行销售费用等开支,这是赌博者非法营利的来源。

  从销售数额入手:除定性上的辩护外,在非法彩票案件中,销售数额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由于非法彩票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查清销售数额。故应充分利用这一点,以无法查清销售数额为有力的抓手,判断侦查机关能否进行补正,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适时的抛出销售数额所存在的问题。当然这对于辩护人的阅卷能力要求很高,要能在繁杂的电子数据或者专业审计材料中发现销售金额所存在的问题,这样若定性上的辩护空间比较小,可以在量刑上积极帮行为人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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